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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卫科技〔2021〕8号

县(市)区卫健局、高新区教育和卫健局,市属卫生健康单位:

福州市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平台是我市科研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内容。为搭建高品质科技创新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全市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科研成果转换,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726日    

 


 

福州市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福州市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全市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平台属于科技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平台,面向全市卫生健康单位开放共享,形成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研发展、科技进步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 平台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第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成的平台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开放共享。

第五条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安排一定的市级科研经费支持平台建设;平台依托单位按不低于市级经费11比例予以配套,保障平台共享服务和创新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卫健委是平台的规划、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级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创新平台管理政策、建设规划和发展布局;

(二)推动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

(三)组织开展平台的认定申请、论证、评估、挂牌、撤销等工作;

(四)监督平台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平台运行服务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分年度拨付平台项目补助经费。

第七条 平台的建设依托于福州市各卫生健康单位,依托单位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平台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相应的保障条件,在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二)负责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确保资源质量;

(三)建立平台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对平台进行年度自评考核;配合完成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价考核,接受社会监督;

(四)负责平台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做好服务记录;

(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平台的经费,保证经费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组建与评定

第八条 市卫健委制定平台建设规划,组织遴选创建资源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市级平台。

第九条 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

(二)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平台运行发展需要的基本运行经费和条件保障;

(三)平台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具有稳定的专职队伍,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

(四)平台已建立符合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五)平台研究实力和创新能力强,具有省市领先的学术水平,近五年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组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

第十条 平台负责人应由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科技资源,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平台负责人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每年在创新平台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整合现有科技平台的资源组建平台,根据发布的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编制符合市级平台的建设服务方案,按程序向市卫健委提出评定申请;依托单位是县(市)区卫生健康单位的,还需经辖区主管部门推荐后,向市卫健委提出组建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平台评定挂牌。市卫健委对申请的平台进行评定,包括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综合论证(含现场考察),研究确定认定结果,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对通过评定的平台给予挂牌。原则上,挂牌平台的建设服务期为35年。

已挂牌的平台在建设服务期满后,由市卫健委依据平台考核指标体系组织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平台可持续建设,进入到下个建设周期。

 

第四章 运行服务

第十三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我市卫生健康领域科学技术问题与需求,持续开展科技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

(二)开展科技资源的共享,面向全市卫生健康单位科技工作提供共享服务,包含技术服务、仪器设备、人员培训等;或根据科技创新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定制服务;

(三)开展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服务研究,提升平台运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要按照省市有关管理办法,完善本平台运行管理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该配备规模合理的专职从事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队伍,建立完善的平台运行制度,在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采取有利于激发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队伍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平台保密工作要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全程管理。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要保证科技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

第十八条 平台涉及内部管理重大变化、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重要内容,由依托单位公示后确认,并报市卫健委备案。

第十九条 为政府决策、公共卫生安全、应急防控等提供基本资源服务的,平台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条 平台运行服务管理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平台依托单位每年度组织对平台进行年度自评考核,并将年度自评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市卫健委备案。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卫健委对部分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平台运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推动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卫健委根据工作安排,原则上35年对平台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考核,重点考核科技资源整合能力、组织运行管理、共享服务成效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评价考核可采用专家综合评价等方式。在自评估基础上,依据市卫健委平台考核指标体系,经综合评价、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价考核结果。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三条 市卫健委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平台进行动态调整。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平台,在下一建设周期予以滚动支持;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平台,规定建设期满后,如需持续构建,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评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平台,不再纳入平台序列。

第二十四条 市卫健委确定评价考核结果,并予以公示和公布。根据平台评价考核结果情况给予项目补助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资源建设、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将取消申报和参加评价考核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创新平台认定、评估等关键环节进行公示,公开发布结果,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对平台开放共享情况的意见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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