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医院:
为加强市属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市属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属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公立医院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违反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常规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日常记分工作由所属市属公立医院负责。
第五条 市属公立医院应当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反馈的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按规定进行记分并记入个人执业管理档案。
记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手册。
第二章 记分情形
第六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差的;
(二)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三)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医药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
(六)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或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母乳代用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
(七)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就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二)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证明文件、医学文书及其有关资料的;
(三)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情加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医疗保险等区别而歧视、拒诊患者的;
(五)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倒卖号源的;
(二)违规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的;
(三)违规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
(四)未经家属同意,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不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
(二)有医疗服务方面投诉,对患者存在态度恶劣、推诿扯皮、服务拖拉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上班时间脱岗或者进行网上娱乐活动的;
(四)以单位名义派出培训进修的医务人员擅自离岗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或不合理检查的(每份记1分);
(二)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名或修改签名及代他人进行签名的(每例记1分);
(三)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未在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签字的(每份记1分);
(四)其他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每两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然消除,下一周期记分重新记录。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记分情形的,按照记分分值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经调查核实医务人员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的记分周期已期满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时间。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实行记分管理与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并行,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处分)或者只处罚(处分)不记分。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第十六条 市属公立医院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所属市属公立医院书面提出申诉。市属公立医院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备案制度,市属公立医院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市卫健委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第十八条 市属公立医院应定期在专栏公布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及处理意见,并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年度累积不良记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个记分周期累积不良记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并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第二十条 年度累积不良记分≥12分时,暂停医师处方权3个月参加待岗培训,延迟二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不良记分≥24分时,医师定期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延迟三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累积不良记分≥24分,或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不良记分≥36分时,市属公立医院应将有关情况报市卫健委,由市卫健委依法依规研究予以从严顶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公立医院未按规定进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市卫健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属公立医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和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件: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编号:年份+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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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在执业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
根据《市属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XX条第X项 规定,决定给予你本人记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分。
如对上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认同本决定。
医疗机构(盖章)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医疗机构,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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