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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9-0002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9-04-03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2019〕3号
  • 发布日期:2019-04-0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榕卫〔2019〕3号
来源:卫计委 时间:2019-04-08 16:06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卫健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属各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2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精神,着眼于打击暴力杀医伤医、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4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严重危害

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

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2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本细则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20144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这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二)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市委编办)

(五)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六)取消惩戒对象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将惩戒对象列入各级“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对已获得相关荣誉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单位)

(七)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

(实施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等相关部门)

(八)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项目实施机构)

(九)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实施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

(十)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信息纳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实施单位:市卫健委)

(十二)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

(十三)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卫生健康行业和市场准入限制,被列入联合惩戒实施对象的,可以在市本级医疗机构通报。

(实施单位:市卫健委)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市级公安机关定期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安机关提供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推送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本细则采取惩戒措施。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市大数据委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建立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撤销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该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中撤销的主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细则发布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附件:

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惩罚措施

相关法律依据

实施单位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国资委

(二)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市委组织部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

第四条  登记事项要求:(四)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54号)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市委编办

(五)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

(六)取消惩戒对象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将惩戒对象列入各级“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对已获得相关荣誉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号)

第七条  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产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向中央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经中央文明办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四)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工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市委文明办

市总工会

团市委会

市妇联等有关单位

(七)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

《中央文明委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构建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

2.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

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政府部门带头查询相关主体信用状况,对诚实守信者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减少日常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对违法失信者限制参与招标投标、限制申请政府性资金、从严审核许可事项等,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代价。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

(八)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

(十五)择优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对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对价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项目合作伙伴。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项目采购信息。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加强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各项目实施机构

(九)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经信委

市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利局

(十)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市财政局

(十一)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信息纳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处置督办通报机制。涉医违法犯罪处置的考核评价工作由上级部门组织,并将医务人员、患者对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满意度纳入评价体系。

市卫健委

(十二)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市委宣传部

市委网信办

(十三)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行业和市场准入限制,被列入联合惩戒实施对象的,在市本级医疗机构通报。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第十条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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