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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3-0001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3-08-09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农社〔2013〕62号
  • 发布日期:2013-08-0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管理的通知
榕卫农社〔2013〕62号
来源:福州市卫生局 时间:2013-08-09 00:00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新农合管理中心:

近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导检查中发现,部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临床检验项目外包给第三方机构检验。在外包过程中存在检验机构向医疗机构收费“高开低收”、医疗机构向病人收费“套开高收”、检验样品保存和运输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临床检验结果不真实、检验项目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新农合(医保)基金不必要支出。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验能力建设

1、明确检验服务范围。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的要求,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服务范围、检验项目,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区域划分、资源布局、建设等级做进一步明确,完善基本医疗服务配套需求的检验项目,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低廉、有效的临床检验服务。

2、加强检验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基层检验队伍建设,将基层紧缺的检验人才优先纳入招聘计划,委托培养人才时应将检验人才培养纳入一并安排。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专职和兼职检查检验技术人员培训、进修,根据本单位各岗位人员技能特长,统筹全科医生、多岗位医务人员的培养,提升机构整体检验服务能力。

3、加强检验设备配置。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加强基层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根据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优先安排基本检查检验设备配备。

二、加强县级以上医院对基层检验的对口帮扶

1、加强检验能力帮扶。各县级以上医院开展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对口帮扶基层、医联体等帮扶基层工作,要将临床检查检验作为帮扶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检验项目,从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远程医疗诊断、远程检验信息共享等多方面给予支持。

2、应体现公益性帮扶。公立医院对基层检验能力帮扶应以城乡居民健康服务为出发点,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公立医院对基层检验能力帮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纳入公立医院公益性保障范围,统筹安排。

三、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检验项目外包管理

1、规范基层委托检验项目。委托检验项目应与本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适应,不应超越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委托检验样本;应严格执行医学样本保存、运输规定,不得超越技术能力采集样本。保存、运输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开展检验项目外包。

2、规范基层委托检验收费。委托检验收费应严格按照委托医疗机构收费项目执行,不得超范围收费、不得低付费高收费、不得套取项目收费。严禁在委托检检验中收取不当利益。

3、规范委托检验信息管理。委托检验的样品采集、检验收费、检验结果等信息,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就诊病人电子病历以及居民健康档案中统一管理。无法纳入信息系统统一监管的,不得开展检验项目外包。

4、鼓励县级以上医院为基层开展委托检验服务。县级以上医院要发挥设备齐全、人员充足、经验丰富、信息化程度高的优势,接纳基层医疗机构委托送检所采集的样本,并提供远程医学诊断服务。

5、基层委托检验项目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违规开展的外包项目,不得纳入新农合项目报销。稽查中发现的违规外包检验项目,由新农合(医保)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回报销补偿款。

四、加强违规行为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应加强检验服务外包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委托检验服务中应遵循“便民、利民、为民”、“公益性”办医的原则,不符合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及时清理整顿。

请各县(市)区按照以上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验项目外包情况与自纠情况汇总,于826日前上报我局。

联系人:丁力;联系电话:83312012;传真:83312053;邮箱:fzncws@126.com

 

 

 

福州市卫生局     

20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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