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2-0006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2-07-18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疾控〔2012〕48号
- 发布日期:2012-07-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属各医疗单位: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闽卫疾控函〔2012〕5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
闽卫疾控函〔2012〕54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2〕8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做好下一阶段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一、增强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切实做好应对手足口病第二个发病高峰的各项准备工作。
今年我省手足口病防控形势严峻,1—5月,手足口病疫情呈快速上升态势,发病水平明显高于往年同期。6月份以来,随着托幼机构和小学放假,疫情呈稳步下降趋势。但根据往年发病规律判断,我省在9—11月期间还将迎来第二个发病高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不可掉以轻心,近期要组织对本辖区上半年防控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作部署,抓紧抓好防控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好手足口病第二个高峰期的防控工作。
二、加强医疗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病例。
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早发现”、“早治疗”的救治措施。要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救治指南等规定,做好手足口病病例的鉴别诊断,对症状不典型,但又不能排除手足口病的,应进行血清学抗体快速检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核酸检测,尽快明确病因,避免漏诊、误诊。同时要紧紧抓住重症病例早期识别、转诊、专家会诊等关键环节,规范重症、危重症病例的救治工作,降低病死率。对每个重症病例要及时组织专家会诊、救治,每个死亡病例都要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分析救治措施是否及时到位。
三、规范处置聚集性疫情,避免出现局部暴发流行。
控制聚集性疫情,避免出现局部暴发流行是我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目标之一。各地要继续加强托幼机构、小学等重点部位的防控工作,着重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发现聚集性疫情要立即报告。对聚集性疫情要从快、从严处置,设区市级卫生部门要主动介入本辖区聚集性疫情的调查处置,尽快妥善处置疫情苗头,避免出现暴发流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
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特别是做好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应对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
(2012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第一条 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二条 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三条 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报告,或在主动搜索或进行网络直报信息审核时,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
第四条 发生聚集性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
第五条 发生暴发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自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见附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第六条 医疗机构根据患儿病情,要求患儿居家或住院治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负责本辖区居家治疗的手足口病患儿的随访工作,指导居家治疗患儿的家长或监护人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当出现重症病例早期识别指征时(参见《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应当立即前往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院就诊,同时应当尽量避免与其他儿童接触。住院患儿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接受治疗,防止与其他患儿发生交叉感染。
第七条 出现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缺课追因等工作,对患儿使用过的玩具、用具、餐具等物品和活动场所的物体表面进行消毒。
第八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出现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托幼机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关班或关园的建议,并出具书面预防控制措施建议书,指导该托幼机构做好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居家儿童的健康观察。
第九条 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当地教育、宣传、广电等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沟通,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5岁以下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第十条 当地发生多起聚集性疫情或发生暴发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
附表: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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