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2-0005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2-04-23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医〔2012〕69号
- 发布日期:2012-04-2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各医院,市管民营医院: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卫医函〔2012〕2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十二五” 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卫医函〔2012〕28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紧紧抓住公立医院改革的契机,推动康复医学的发展,提高康复医学的服务能力。
二、各设区市卫生局要做好辖区内康复医学发展的指导、规划,科学布局、统筹发展,合理利用辖区内康复医疗资源,加强康复医学建设和管理。
三、各医疗机构要先行先试,在康复医学科早期介入临床、康复医学科与其他临床科室之间分工协作、医疗机构之间康复医疗双向转诊,康复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初步建立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四、福州、厦门、龙岩三个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构建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网络,实现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各试点地区应就试点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及时报告卫生厅,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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