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2-0004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2-04-10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法〔2012〕26号
- 发布日期:2012-04-1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2〕247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开展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
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卫法监函〔2012〕24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建立。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建立。
二、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要采取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降低量化分级等级,向社会曝光等措施加强监管。鼓励各地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监管信息科学化管理水平。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