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2-0003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2-04-05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妇幼〔2012〕14号
- 发布日期:2012-04-0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民营医院: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卫妇幼函〔2012〕18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下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管理
为加强福州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成立“福州市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见附件),负责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报送的新生儿死亡疑难病例进行分析、评审。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分别于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向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发生在辖区内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国家级监测点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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