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2-0001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2-02-16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应急〔2012〕2号
- 发布日期:2012-02-16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的通知》(闽卫应急函〔2012〕8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的通知
闽卫应急函〔2012〕8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卫办应急发〔2011〕126号文件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