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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1-0008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1-11-24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法〔2011〕157号
  • 发布日期:2011-11-2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榕卫法〔2011〕157号
来源:福州市卫生局 时间:2011-11-24 00:00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设计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110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闽卫法监函20111061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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