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1-0008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1-11-24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法〔2011〕157号
- 发布日期:2011-11-2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设计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1〕10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闽卫法监函〔2011〕106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