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1-0008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1-11-11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支付范围及自付比例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农社〔2011〕67号
- 发布日期:2011-11-1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省级、市级新农合定点医院: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支付范围及自付比例的通知》(闽卫农社函〔2011〕1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州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执行省卫生厅关于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调整的规定
我市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调整严格依照闽卫农社函〔2011〕106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调整:对《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27个化学药品(头孢吡肟注射剂等)、1个中成药品(醒脑静注射液)的限制支付范围适应症予以调整,对复合辅酶注射剂等11个化学药品、参附注射液等3个中成药品的限制支付范围适应症予以取消。
(二)药品自付比例调整:我市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继续保留155个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27个中成药品种、剂型的自付比例,并按闽卫农社函〔2011〕1067号文件提出的省定参考自付比例执行,对其他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中成药品种、剂型的自付比例予以取消。我市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重新调整药品自付比例后,目录内药品自付比例仅保留0%、5%、10%、15%、40%五个档次。
二、统一我市调整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执行时间
2011年12月31日起,我市统一启用重新调整的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
(一)福州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药品库维护时间要求:2011年12月30日19:00至12月31日0:00,易联众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按我局要求,及时做好福州市新农合信息系统药品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维护时间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我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完成HIS系统新农合报销药品的维护工作,要求继续执行在医务人员操作界面设置新农合报销目录提示框的规定,对我市新农合报销药品的品种、剂型、限定支付范围、自付比例以及是否国家基药、省增补药品等信息进行提示,便于医务人员规范用药。
三、加强调整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的规范运作
(一)加强医务人员宣传培训。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结合全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调整,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宣传培训,重申《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使用目录外药品要向参合患者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的要求,并严格执行新农合限定支付范围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二)加强定点医院监督管理。为确保省政府下达的“乡、县、县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分别控制在5%、10%、15%以内”医改目标任务的有效落实,各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协议管理,对过度用药、超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药品编码对应错误以及目录外药占比指标超控的单位,予以核减新农合补偿结算款、暂停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确保新农合基金合理支出。
(三)加强新农合报销结算管理。经征求省卫生厅意见,我市执行调整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不要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人员办理中途结算,统一按照参合人员报销时间确定新农合补偿结算金额,即2011年12月30日前(含12月30日)办理报销的按原报销药品目录库进行结算,12月31日(含12月31日)后办理报销的按新报销药品目录库进行结算。各地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结算的监督管理,发现人为延长住院时间或拖延办理新农合报销结算的,一经查实,按现行新农合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统筹落实调整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的衔接工作
(一)我市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仍按《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榕合医办〔2011〕1号)规定执行,今后省卫生厅如出台新版新农合报销诊疗项目目录的,按省卫生厅要求执行。
(二)根据《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办法》、《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试点指导方案》精神,门诊特殊病种、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范围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各地应细化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具体规定,其中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并与我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开发商及时对接。
(三)《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支付范围及自付比例的通知》(闽卫农社函〔2011〕1067号)已上传福州卫生信息网,福州市重新调整的新农合报销药品明细目录库已上传172.17.6.20ftp服务器上的福州市新农合报销药品20111231文件夹下,请各单位自行下载。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县域内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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