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6日
福州市加强卫生健康
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健康福州战略,加大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引才、聚才、培才力度,构建高素质卫健人才队伍,推动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1.选拔医疗卫生类引进生。面向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四川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引进医疗卫生相关专业的全日制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面向世界著名大学(指发布公告时,位列ARWU、QS、THE等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榜单之一前100名的高校)引进医疗卫生相关专业的全日制应届博士毕业生,以及毕业于上述学校并在上述学校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含博士后),其中,博士直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直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不受用人单位岗位总量和设置的限制。博士符合我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参评,经评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给予确认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硕士符合国家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条件,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引进生可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参照当年度省引进生标准给予购房、租房、科研等补(贴)助。
2.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引进业务和学术水平在省内领先、能引领我市相关学科发展的医疗卫生类领军人才,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和工作安排,与市属卫生健康单位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协议,符合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类人才认定条件的,给予每人每年50万元经费支持;符合福建省高层次B类人才认定条件的,给予每人每年30万元经费支持;符合福建省高层次C类人才认定条件的,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经费支持;主要用于科研启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补助。
3.简化优秀人才招聘流程。建立引进名校毕业生“快速通道”,通过“榕博汇”“好年华 聚福州”等平台采取现场报名、资格审核、供需见面等方式,引进博士、医学类“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不设参考人数与录取人数比例限制,由市属卫生健康单位直接考核确定。
二、强化存量人才培养支持
4.推动学科人才梯队建设。支持名医在榕设立“名医工作室”,开展名医“师带徒”计划,发挥名医“传帮带”引领作用,选派优秀人才“一对一”跟师学习,培养一批优秀后备人才,做精做强优势学科,培育培优重点学科,符合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类人才认定条件的名医,给予“名医工作室”每年10万元资金支持;符合福建省高层次B类、C类人才认定条件的名医,给予“名医工作室”每年5万元资金支持,所在市属卫生健康单位按1:1配套支持。
5.选派人才访学研修。支持市属卫生健康单位选送人才赴国内外知名医学院校或医疗卫生机构访学研修,在外时间不少于半年的,访学研修期满取得相关证书,给予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所在市属卫生健康单位按1:1配套支持。
6.支持在职人员学历提升。支持市属卫生健康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提升教育,人员在学期间工资等相关待遇不变,取得相应学位且在职教育所学专业符合目前从事专业,获得博士学位的给予10万元补助,市属卫生健康单位与人员签订至少五年服务年限。
7.支持中青年科研重大项目。对学术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市属卫生健康单位优秀中青年科研人才,精选支持卫健科研项目,市卫健委、市科技局设立人才专项科研项目,给予每个科研项目25万元经费支持,经费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属卫生健康单位补足。
三、营造留才良好环境
8.提高人才薪酬待遇。鼓励市属卫生健康单位探索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分配方式,实行动态调整的协议工资制。在市属卫生健康单位内部实行更加灵活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符合《“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补助对象条件的,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购房的市属卫生健康单位引进的卫健人才,全日制博士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50万元、国内“双一流”建设学科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5万元,并可享受我市其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优惠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如个人原因未履行承诺服务年限的,应按照未满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相应补助。
9.给予博士人才职称待遇倾斜。市属卫生健康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在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直接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10.健全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对通过“榕博汇”“好年华 聚福州”等平台招聘的市属卫生健康单位人才的子女,可由人才子女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学校就读。支持符合条件的引进博士申请入住酒店式人才公寓。允许市属卫生健康单位提取单位累计盈余购买或租用住房作为人才公寓,解决卫生技术人才住房问题。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适用于市属卫生健康单位,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2024年5月27日至措施印发前入职的各类卫健人才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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