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3-2500-2022-0019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2-11-23
- 标 题: 福州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国企薪改发〔2022〕14号
- 发布日期:2022-11-29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榕委发〔2016〕11号):“薪酬审核部门每年将其审核的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规定精神,现就做好做好2019年度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披露的范围,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等的薪酬信息。
二、市委管理企业要通过本企业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负责人2019年度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薪酬(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不含发放的以往年度绩效年薪)和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等福利性收入以及以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披露样式参见附件1)。在薪酬信息披露时应如实说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况,并说明是否在关联方获取薪酬及具体情况。披露时间一般不得晚于2022年12月31日。
三、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机构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披露。其中,对在境内上市的市委管理企业,应按照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薪酬信息披露的要求,在2022年12月31日前,在指定的媒体披露其企业负责人2019年度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薪酬(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2019年发放的以往年度绩效年薪)和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等福利性收入以及以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披露样式参见附件2)。其中,对同时在集团公司(即控股股东单位)和上市公司担任职务并由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核定薪酬的企业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如实说明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况,并说明是否在上市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
境内上市的市委管理企业在对外发布年度报告时,其企业负责人2019年度绩效年薪尚未确定的,待确定后通过发布补充公告形式再行披露(披露样式参见附件3)。补充公告披露时间一般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
四、各薪酬审核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督促所管理的市委管理企业严格按要求做好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信息披露工作。同时,要将负责审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及其他福利性待遇等信息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披露样式参考附件1),披露时间一般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市委管理企业年度薪酬信息披露参考样式
2.上市公司年报薪酬信息披露参考样式
3.上市公司补充公告薪酬信息披露参考样式
福州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
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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