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3-2500-2022-0019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2-11-28
- 标 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审改〔2022〕4号
- 发布日期:2022-11-2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发厅〔2020〕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换发
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应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规范填写办学许可证,并填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发证登记表》(见附件2),于每月月初送市局审批处备案。为保证“电子证照”等工作正常开展,不集中开展换证工作,对存续期间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向窗口申请变更、延续等的同时给予重新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许可批文还需及时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二、许可证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编号一致。办学许可证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日常办理业务。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学培训活动。许可证遗失的,学校应立即公告,并申请补办。因许可证事项变更、有效期届满、毁损申请换证的,应持正副本原件到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办学时,应向发证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三、许可证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要求,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监管。对超许可范围办学,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交虚假材料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从重处罚,依法撤销审批。
附件: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发证登记表
福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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