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3-0200-2010-0001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0-09-14
- 标 题: 关于调整福州地区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保〔2010〕178号
- 发布日期:2010-09-14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的通知》(榕劳社保[2008]4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有关规定,结合2009年度福州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作以下调整:
一、凡2010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区2008年和2009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265元/月的60%为基数,按原享受伤残津贴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见附表)。
二、已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以福州地区2008年和2009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265元/月为基数,按原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比例作相应调整(见附表)。
三、原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按上述规定调整,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各县(市)、马尾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对当地符合调整对象的工伤职工待遇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调整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调整表
单位:元/月
1、工伤职工工伤津贴待遇调整标准:(159元/月) |
|
|
| |||
伤残等级
享受待遇项目 |
一级 (90%)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伤残津贴 |
143 |
135 |
127 |
119 |
111 |
95 |
|
|
|
|
|
|
|
2、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调整标准:(265元/月) |
|
|
| |||
伤残等级
享受待遇项目 |
完全护理(50%) |
大部分护理(40%) |
部分护理 (30%) | |||
生活护理费 |
133 |
106 |
80 | |||
|
|
|
|
|
|
|
3、工亡职工供养对象待遇调整标准:(159元/月) |
|
|
| |||
伤残等级
享受待遇项目 |
配偶 (40%) |
孤寡老人或孤儿(40%) |
其他亲属(30%)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64 |
64 |
48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