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3-0200-2010-0000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0-08-30
- 标 题: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培〔2010〕54号
- 发布日期:2010-08-30
- 有 效 性: 有效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各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提高我市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更好适应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要,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0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适用职业培训资金直补机制企业条件
为了稳步推行职业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机制,根据闽人社〔2010〕205号精神,我市将优先在执行用工备案制度,用工规范的重点、品牌企业开展此项工作,取得有效经验后逐步推广。享受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省国资委直属国有企业按闽人社文〔2010〕205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设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具备相应职业培训场所和设施。每年能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提取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5%-2.5%)。
3、企业拟开展职业培训资金直补工作的职业工种,应是我市目前实施社会化考评的国家职业资格工种。
4、企业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晋升、激励制度,逐步落实级酬挂钩制度。在组织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时,能按比例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或认定工作。
二、补贴经费标准
财政培训补贴经费的标准按照闽人社文〔2010〕205号文件执行,采取企业认定方式取得技师以上资格证书的,其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业培训资金直补机制实施程序与要求
(一)直补企业的申请
开展直补机制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国资委直属国有企业、省属以上非国资委直属企业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直补企业实施方案的制定
开展“直补机制”的企业应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实施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要根据《关于开展福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考核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榕劳社培〔2010〕37号)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2、企业要根据生产需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岗位技能培训。培训课时、培训教材、培训方式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3、企业开展“直补机制”的职业工种要在技能鉴定机构指导下确定,在开展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考评鉴定时,应委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实行当年培训当年考评取证,不能跨年度进行。参加技能鉴定社会化考评的职工其申报条件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三)补助资金的受理与拨付
直补企业职工经培训并通过社会化考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附件3),申请补助资金提交的材料按照闽人社文〔2010〕205号文件规定。
直补资金申请的受理与拨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县(市)区属地企业,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受理机构;市国资委直属企业与省属以上非国资委直属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受理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申请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复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相关部门职责与其他事项
1、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高技能人才培养政策与任务指标,及时组织行业部门和辖区内企业参与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培训计划和技能鉴定,并派员现场督导,扎实推进本辖区企业开展职业培训资金直补工作。
2、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每年9月前要根据辖区企业实际与自身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及各县(市)区企业用工情况,分批分梯次下达直补企业培训任务。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直补企业培训任务,相应安排本级应配套的资金,并加强企业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机制实施工作的监督,及时受理直补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
3、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作为“直补机制”中技能鉴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提高“直补机制”工作质量,技能鉴定理论试卷采用统一阅卷方式,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同时,中心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的指导与管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红黑榜”制度,确保技能鉴定质量。
4、职业技能鉴定站要积极参与直补工作的宣传,根据自身条件与企业做好对接工作,协助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在开展企业技能鉴定时,要严格按照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进行,保证鉴定质量,对弄虚作假或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评质量的将追究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责任。
5、直补工作技能鉴定收费。利用企业场所、设备、原材料进行技能鉴定的,技能鉴定机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的65%~80%收取。利用技能鉴定机构场所、设备、原材料进行技能鉴定的,按收费标准100%收取。
6、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各技能鉴定站每季度末要将职业培训资金直补企业实施情况向县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培训处汇总。
7、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联系人:职业培训处吕文敏:87305799; 市职业鉴定指导中心王彦:87305776。各附件及工作动态可到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1、《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05号)
2、福州市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直补工作申请表
3、福州市企业培训直补资金申请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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