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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0200-2010-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0-07-06
  • 标    题: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实施高温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劳社就〔2010〕35号
  • 发布日期:2010-07-0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实施高温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劳社就〔2010〕35号
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0-07-06 00:00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市级各产业工会、各企业单位: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管发〔2007186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35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维护高温工作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实施高温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作业每人每天按5-8元标准发放。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业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高温季节保护职工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总工会

 

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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