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劳办〔2007〕639号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福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6日印发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了规范劳动行政处罚程序和提高办案质量,做到有效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处罚内部审批程序规定:
一、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福州市劳动保障局委托,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二、监察支队应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核实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法律依据等内容,在案件客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经支队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签批《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上加盖“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三、被处罚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被处罚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监察支队要认真听取被处罚单位的意见,对被处罚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处罚单位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成立的,监察支队应当采纳,支队领导重新集体研究审议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签批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成立的,监察支队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三天后,直接报局分管领导签批行政处罚决定。
四、监察支队作出较大数额(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可以在《送达回证》上直接签注听证要求,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被处罚单位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监察支队在收到听证申请后三日内,应当将案卷材料及听证申请移送局法规处,由法规处负责组织听证工作。根据《听证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视案情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听证后的处理意见与听证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听证中发现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与调查人的调查结论有较大差别的,应修改拟作出的处罚意见或由调查人重新调查取证后再进行审理。
五、行政处罚决定报局分管领导签批后,支队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六、对处罚数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监察支队应将案件材料报局分管领导,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监察支队要跟踪被处罚单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若被处罚单位执行处罚决定存在困难,应有正当理由并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支队领导集体研究审议,报分管领导批准。监察支队据此执行。
八、监察支队应严格执行罚款和缴款分离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罚款财务管理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单位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款,由银行开具罚款收据。被处罚单位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监察支队应及时提出,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