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福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劳力[2007]562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7]172号),做好《福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发放对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发放对象为我市零就业家庭,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各项就业援助政策的凭据。“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城镇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下岗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的申领程序
(一)申请登记认定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凭家庭户口簿、下岗或失业的家庭成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认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对辖区内困难家庭入户调查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登记认定。登记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下岗或失业的家庭成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审查认定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状况进行上门核实,并核对户口簿、下岗或失业的家庭成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信息。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审查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就业状况在社区信息公告栏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三)核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区、街道(乡镇)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未设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零就业家庭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登记认定。
三、《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的使用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管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零就业家庭一户一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零就业家庭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并在证件上加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公章后生效。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申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的资格确认。
(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编号统一为6位,其中前面两位数作为县(市)、区编码,其余四位为顺序号。具体为:鼓楼区11××××,台江区12××××,仓山区13××××,晋安区14××××,马尾区15××××,福清市21××××,长乐市22××××,闽侯县23××××,连江县24××××,罗源县25××××,闽清县26××××,永泰县27××××,平潭县28××××。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可享受有关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提供就业援助政策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进行标注,同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上相应注明享受政策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编号。
(四)实行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1个月后, 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由所属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收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并上缴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注销。
1、家庭中有1人(含1人)以上稳定就业;
2、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
3、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政府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
4、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推荐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累计3次以上;
5、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连续2个月无法与零就业家庭中的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取得联络的。
(五)《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实行年度审检制度。由发证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12月份对截止11月底有效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开展年检,对年检合格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不经过年检的,自动失效。
(六)从2007年12月开始,零就业家庭登记和就业援助情况的统计都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为依据。各县(市)、区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 “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
附件:《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