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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9-24 08:38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我局草拟了《“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7个工作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fz83301178@163.com

2.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东部办公区1号楼919室,邮编:350000,联系电话:83334755

 

附件:《“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实施办

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4日




附件

“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人才租赁保障管理,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对人才安居的支撑作用,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榕政办规〔2022〕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榕政办规〔2022〕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保障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二、监管方式

人才住房保障家庭租后管理实行“信息筛查+主动报备”机制,原资格审批部门与配租部门对保障家庭是否符合入住或补贴发放条件负有共同监管责任。

(一)信息筛查

1、后台筛查

由市人才集团牵头对保障家庭条件开展常态化筛查。其中,市人才集团负责筛查保障家庭成员购房情况;市人社局负责筛查保障家庭主申报人社保缴交情况;市公安局负责筛查保障家庭主申报人户籍情况;市民政局负责筛查保障家庭主申报人婚姻情况。购房和社保缴交情况按月筛查,户籍和婚姻情况按季度筛查,筛查结果由人才集团汇总。经筛查比对疑似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人才集团告知有关保障家庭,保障家庭如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佐证材料;如无异议的,应主动提出取消租赁保障资格申请。

2、主动巡查

由市人才集团牵头,对入住的保障家庭是否有违反榕政综榕政综〔2020〕49号、榕政办规〔2022〕6号、榕政办规〔2023〕8号等文件规定的行为,适时开展巡查。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转借、转租所承租的租赁住房的;

(2)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擅自装修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租赁住房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二)主动报备

人才保障家庭婚姻情况发生变化、或在四城区购房、或主申报人工作离开福州市,应在发生变化一个月内主动向市人才集团报备。

(三)复核

有下列情形的保障家庭,需进行复核:

(1)保障家庭在四城区购房的;

(2)保障家庭主申报人工作离开福州市(未在福州市缴交社保)的;

(3)C、D型保障家庭成员数量发生变化的。

市人才集团将需复核的保障家庭名单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组织开展复核后,报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例会研究审定。

复核期间,属第(3)类情况保障家庭可继续按原标准发放租赁补贴,其他保障家庭暂停发放租赁补贴,暂停时间不计入总体保障时间。

三、退出条件

经复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符合租赁保障条件:

1.保障家庭主申报人工作离开福州的;

2.保障家庭成员在四城区名下有房产的;

3.经入户巡查有违规违约行为的。

四、结果处理

综合复核结果,按以下两种情形分类处理:

(一)符合租赁保障条件:保障家庭名下无房且主申报人仍在福州市工作的。

1.家庭成员无变化的。配租部门继续对保障家庭履行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合同到期的,配租部门按规定予以续签。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配租部门根据市人社局重新核定标准履行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合同到期的,配租部门按规定予以续签。

上述两种情况租金标准按合同续签当年的政策规定执行,合同期内保障标准、户型、租金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不再符合租赁保障条件的。

1、属个人主动申报的,由原审批单位根据会议研究结果,作出取消租赁保障资格公告。

2、不主动申报退出的,由原审批单位根据会议研究结果,作出拟取消租赁保障资格告知书并送达保障家庭,同步抄送配租部门。

保障家庭可在告知书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原审批单位作出取消租赁保障资格暨限期腾退人才租赁住房或取消租赁保障资格暨终止发放租赁补贴的行政决定并送达保障家庭,同步抄送市人才集团及配租部门。异议经复核成立的,由原审批单位作出认定保障资格的决定并送达保障家庭,同步抄送市人才集团及配租部门。

五、腾退程序

配租部门收到原审批单位抄送的取消租赁保障资格公告、取消租赁保障资格暨限期腾退人才租赁住房的行政决定、或取消租赁保障资格暨终止发放租赁补贴的行政决定后,立即解除相关合同,对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督促、规劝其腾退租住房源,对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其中,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情况,经复核确定不符合租赁保障条件、但确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不再享受租金优惠。

保障家庭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配租部门应要求保障家庭履行行政决定。经督促拒不履行的,由市人才集团函告原审批单位,原审批单位向保障家庭进行催告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因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决定,被列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象的承租人,由原审批单位报市发改委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2.榕政综〔2020〕49号认定的C、D型保障家庭,参照本办法进行租后监管;按榕政综〔2017〕1768号认定的C型保障家庭,按照公租房租后监管有关规定进行租后监管。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人才租房政策保障其他未尽事宜,按榕政综〔2020〕49号、榕政办规〔2022〕6号文件执行。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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