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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3-25 15:36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机关各处、直属事业单位:

          《福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防办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福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不含涉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人防办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时,应当主动告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流程及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竣工验收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第四条 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审批处组建工作微信群,建设单位通过申请进入微信群,可以在群内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咨询与交流。

第五条  建设单位依照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材料清单备好材料,将扫描件发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邮箱(fzrfzj@126.com)。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审批处安排专人对上传的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改的材料;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同步编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第六条  项目开工前3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将技术交底节点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报单》上传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邮箱,并告知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审批处。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审批处派员按时参加技术交底工作,在技术交底现场收取报监的纸质材料,并发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交底现场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如下

(一)福建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原件,2份);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三)《人防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四)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此份材料可在本次提供,也可在防护防化设备首次进场施工前5个工作日提供)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明确的时间要求,将各检查节点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报单》上传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邮箱,并告知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审批处。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的监督检查分为:专项检查与不定期抽查。技术交底、首次墙板钢筋侧墙人防设备预埋件、竣工验收列入专项检查,人防工程审批处依据建设单位的申报时点到场监督检查。其余节点全部列入不定期抽查。各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做到公平、公正、高效。

第十条  结合网上监管,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审批处在1个工作日内对监理单位上传的《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检查图像资料记录表》完成审核,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审批处在实施人防工程监督检查时,发现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中存在违规行为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出具《人防工程建设问题整改通知单》,并通过邮箱方式将扫描件发送给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将签章完整的人防工程建设问题整改回复单》扫描件发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邮箱备案

第十二条  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审批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内业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抽查实体质量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责任单位整改,拒不执行的,报人防主管部门处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人防工程验收前,应将签章完整、结论明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质量评定书》(含防护防化设备报验资料及合格证明材料)、防空地下室战时平面图(各专业竣工图)及《人防工程建设问题整改回复单》原件报人防工程审批处。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开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收件单》。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为2019年1月1日(不含)前的,人防工程审批处依据建设单位申请,按时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进行监督,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编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为2019年1月1日(含)后的,执行《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榕建政务202016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每个人防工程项目落实具体的质监人员对接人,实现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对接人主动服务建设单位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咨询,提醒各检查节点的申报,检查各节点上传的《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检查图像资料记录表》,收集与归档回复单的原件及竣工验收材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质量评定书》、防空地下室战时平面图(各专业竣工图)等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需要参建单位提供材料的模板与《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附件一致。

第十七条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廉洁高效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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