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人防办〔2010〕82号
各建设单位,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0]61号)文件通知精神,针对当前福州市防护设备市场存在的恶性竞争、为逃避监管签订“阴阳合同”、工程偷工减料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防护设备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保证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确保战时防护设备防护效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闽人防办[2010]61号文件规定,确保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信息价格,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绝不允许搞市场垄断,甚至哄抬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为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各建设单位在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应提供与准入我市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签订好的省人防办、省工商局联合印制的制式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确保使用具有资质且质量合格的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为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建设单位投资成本,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战时使用功能,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直接与准入我市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签订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不允许将防护设备工程层层发包,严格执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以便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管理和维护。
四、为确保防护工程的整体配套和战时防护效能,建设单位必须按榕人防办[2008]43号文规定要求,在与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将规定的防护设备施工项目一次签订到位,不得缺项、漏项、甩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项目表见附件)。
五、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与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签订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时,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0%,不得高于合同总价款的30%,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对于违反《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管理规定》,未能按照省人防办发布的防护设备信息价格规定执行的工程合同,以及降低人防防护工程建设标准,质量低劣、偷工减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对违规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将严格按照榕人防办[2008]141号文件规定处理。
望各建设单位、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防护设备管理相关规定,遵纪守法,共同维护正常的防护设备市场秩序,建设合格、优质的人防防护设备工程,为提升我市综合防护能力,确保战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履行应尽的义务。
附件: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项目表.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