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防办:
现将《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人防办〔2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新修改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已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5〕87号)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 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 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 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
(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可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防护类别、战时功能和抗力等级等相关建设指标。
第九条 同一总平面规划图分期建设的项目,按本期(批)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同步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本期(批)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在后期(批)建设中予以抵扣。当本期(批)应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800㎡时,在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以在本项目后一期(批)中统筹规划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当建设总规模,以同一总平面规划的总体指标进行核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审批: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
(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审批,应另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
(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
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
第十四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当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不大于800㎡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防空专业队工程。
当应建面积不超过1000㎡或是乙类人防工程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可不含车辆装备掩蔽部;超过1000㎡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含人员和装备器械掩蔽部。
(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应建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2)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
当建设单位满足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上述指标时,超出部分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也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
第十五条 设计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经防护单元合理划分后,未能达到人防应建面积要求且两者间差值小于400㎡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差值部分的面积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十六条 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复核防空地下室实建面积。当竣工面积少于应建面积时,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少建部分防空地下室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补建防空地下室可就地补建,也可由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其它正在报批或建设的项目中补建。对于擅自更改或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行为,应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防护标准的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审批,对于违规擅自审批造成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降低的行为,依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5〕87号)即行废止。
附件1
应当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居住建筑
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体育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航空港、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建筑。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其他非民用建筑改建为民用建筑用途的项目。
三、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筑
工业建设项目包含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主要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生产性建筑是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检测验收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国家投资建设的粮油盐储备库项目的库房设施以及物流企业的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当一栋建筑中既有生产性用房,也有非生产性用房时,按各自比例确定。生产性建筑不属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2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
|
需建各类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F(m2) |
||||||
二等人员 掩蔽部 |
人防 电站 |
一等人员掩蔽或人防专业队 |
人防救护站 |
人 防物资库 |
人 防汽车库 |
||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m2) |
800<S≤5000 |
1 |
|
|
|
|
|
5000<S≤10000 |
0.70-0.65 |
※ |
|
|
√ |
|
|
10000<S≤15000 |
0.65-0.60 |
※ |
|
|
√ |
|
|
15000<S≤20000 |
0.60-0.50 |
※ |
0.12-0.10 |
|
√1 |
√1 |
|
20000<S≤25000 |
0.50-0.45 |
※ |
0.10-0.08 |
1个 |
√2 |
√1 |
|
25000<S |
0.45-0.40 |
※ |
0.12-0.10 |
1个 |
√2 |
√2 |
注:1.表格“γ”中的数值表示优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F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最小比值,γ=F/S;
2.“※”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后,允许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后的数字表示允许建该功能防护单元的最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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