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防办:
现将省人防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16]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办统一样式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市办统一印制后另行通知各单位领取。
二、我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编号规则见附件。
三、原福州市人防办《关于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通知》(榕人防办[2010]146号文)即行废止。
附件:福州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编号规则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保密工程外,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或产权属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各类人防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是指拥有公用人防工程产权的单位。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是指工程隶属单位将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承租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即为工程使用单位;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经工程隶属单位同意,可分割给个体用户经营。
第三条 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经过工程所在地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并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具体用途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申请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行政许可时,应向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审批申请表(附件1);
(二)福建省公用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登记表(附件2);
(三)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拟用于经营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四)公用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
(五)福建省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书(附件4)。
第六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使用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七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定的序号(附件5)及样式(附件6)自行组织印刷。《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公用人防工程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内到原发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申领、登记、年度报告公示、归档等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涂改、倒卖和伪造《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九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正本悬挂于工程内醒目位置,便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生丢失、损毁的,应及时到核发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行政许可: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发生变更;
(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期间,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和工程使用单位须按要求制定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汛应急措施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应自觉遵守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有关规定,不得损坏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防护功能。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公用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需要对公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改造,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情况;
(二)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注明用途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情况;
(三)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保养状况;
(四)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并责令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和工程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发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未落实安全使用责任、未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义务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使用,并收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一)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
(二)擅自改造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公用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不能消除的;
(四)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没有落实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拒不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义务的;
(五)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存在破坏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原因导致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条件灭失的。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 人民防空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PPP方式建设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其平时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 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福建省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建设情况 |
工程名称 |
|
隶属单位 |
|
|
工程地址 |
|
隶属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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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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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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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护等级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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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使用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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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用途 |
|
平时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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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情况 |
使用单位 |
|
使用单位地址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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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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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
使用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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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单位申请意见 |
本单位拟将该工程租赁给 使用,拟利用该工程用于 ,使用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使用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使用责任,履行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
(签 章) 年 月 日 |
||||
使用单位申请 意见 |
本单位申请平时使用该工程,用于 使用,使用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使用责任,履行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并对提交材料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签 章)
年 月 日 |
||||
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使用证编号: |
承办人: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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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公用人防工程的,工程使用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内到原发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
附件2
福建省公用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登记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隶属单位 |
|
|||
工程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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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人防 工程概况 |
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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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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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时间 |
|
工程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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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等级 |
|
防护单元数量 |
|
|||
出入口个数 |
|
战时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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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层数 |
|
平时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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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设施设备情况 |
防护 设施 |
防护密闭门 |
(扇) |
密闭门 |
(扇) |
|
防爆波活门 |
(扇) |
临战封堵 |
(个) |
|||
通风 设备 |
手动密闭阀 |
(只) |
过滤吸尘器 |
(只) |
||
油网除尘器 |
(只) |
自动排气活门 |
(个) |
|||
轴流式风机 |
(台) |
电动脚踏两用风机 |
(台) |
|||
测压计 |
(只) |
通风方式 |
|
|||
给、排 水设备 |
防爆波阀(闸阀) |
(只) |
手摇泵 |
(台) |
||
防爆地漏 |
(只) |
人防水箱 |
(个) |
|||
电气 设备 |
人防配电箱 |
(只) |
防爆电缆井 |
(个) |
||
传呼按钮 |
(只) |
信号控制箱 |
(只) |
|||
信号灯箱 |
(只) |
其他 |
|
|||
单位意见 |
工程隶属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一、以上内容由公用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填写,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附上人防工程平时、战时平面图(按照人防工程平面蓝图等比例缩印在A3纸上,需提供2份)及竣工验收备案许可文件。 二、应按竣工图纸及具体安装设施设备情况如实填写,明确设备规格型号; 如有设施设备缓装,应按竣工图纸填写设计数量,说明栏内填写缓装情况。 三、不够填写,可复制或另行附表 |
附件3
公用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年 月 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制
公用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 公用人防工程。双方承诺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公用人防工程状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市 县(区) 路 号
工程面积:
租赁用途: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如期返还。承租方需继续租赁的,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出租方提出租赁要求,经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赁使用费缴纳方式、时间
1.缴纳方式: (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或其它) 元
2.缴纳时间: 。
第四条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保养由承租人负责,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维修工程时,出租人应予以协助,并负监督责任。
第五条 工程租赁期间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管理、水、电、暖、通信等)由承租人负担。
第六条 租赁工程的装修
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装修方案必须经人防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条 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与第三人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第九条 工程租赁用途的变更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经出租人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拖欠租赁使用费达到 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 天以上的;
2.擅自将租赁使用权转让的;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5.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逾期__________天未交付工程供承租人使用的;
2.提供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不能正常使用的;
3.在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未尽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责任
未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承租人可以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或减少租金。
二、承租人责任
1.未按时缴纳租赁使用费的,应如数补缴,并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承租人原因造成人防工程损坏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负责按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三、因国家战备需要终止合同,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战争或重大灾害事故,政府需调用本人防工程时,双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地向政府移交人防工程使用权。
2.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续签合同,应提前______天与对方协商。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附件4
福建省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及安全管理责任书
公用人防工程隶属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更好地发挥公用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及国家、福建省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及安全的规定,就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隶属单位:
3.使用单位:
4.使用性质:□营业 □非营业
5.座落位置:
6.开工日期:
7.竣工日期:
8.建筑面积:
9.使用面积:
10.平时功能:
11.战时功能:
二、责任划分
公用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包括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和安全等,应当贯彻“用管统一、定期维护、安全可靠”的原则。
公用人防工程实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制,乙方承担公用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甲方按本责任书的规定,对公用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负相应的责任。
三、维护管理
甲方督促乙方按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使其符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规定的标准。
四、安全管理
乙方牵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执行公用人防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以下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组织,落实责任,履行职责;
(二)大中型公用人防工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在岗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讲评考核;
(四)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发现治安和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五)消火栓、防火卷帘门、手动报警按钮等处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圈占、遮盖,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移;
(六)人员避难通道、疏散通道及疏散出口处,不得摆设柜台、占道经营,保持人员避难通道、疏散通道出口处畅通,并设置火灾疏散指示标志和标志灯;
(七)消防、高压电器等特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八)严格用电管理,定期对电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
(九)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十)建立昼夜值班巡视制度,保卫人员应当加强巡查,对影响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制止;
(十一)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五、经费来源
公用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及安全管理措施经费由乙方负责落实,甲方督促协助。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乙双方对日常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及时排除的,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
(二)甲、乙双方对改变公用人防工程装饰、使用性质等行为应报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公用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战时或灾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四)甲、乙双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序号分配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备注 |
01 |
福州市人防办公室 |
|
02 |
厦门市人防办公室 |
|
03 |
漳州市人防办公室 |
|
04 |
泉州市人防办公室 |
|
05 |
三明市人防办公室 |
|
06 |
南平市人防办公室 |
|
07 |
莆田市人防办公室 |
|
08 |
龙岩市人防办公室 |
|
09 |
宁德市人防办公室 |
|
10 |
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公室 |
|
说明:
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编号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一个为英文字母M,第二到第七个均为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中前两位为上表分配给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序号,后四位是0001-9999的阿拉伯数字。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编号为M010008,代表福州市某公用人民防空工程。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定的样式及编号自行组织印刷,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需到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取。
附件
序号 |
单位名称 |
编号范围 |
1 |
鼓楼区人防办 |
M01GL0001-M01GL9999 |
2 |
台江区人防办 |
M01TJ0001-M01TJ9999 |
3 |
仓山区人防办 |
M01CS0001-M01CS9999 |
4 |
晋安区人防办 |
M01JA0001-M01JA9999 |
5 |
马尾区人防办 |
M01MW0001-M01MW9999 |
6 |
闽侯县人防办 |
M01MH0001-M01MH9999 |
7 |
长乐市人防办 |
M01CL0001-M01CL9999 |
8 |
福清市人防办 |
M01FQ0001-M01FQ9999 |
9 |
连江县人防办 |
M01LJ0001-M01LJ9999 |
10 |
罗源县人防办 |
M01LY0001-M01LY9999 |
11 |
永泰县人防办 |
M01YT0001-M01YT9999 |
12 |
闽清县人防办 |
M01MQ0001-M01MQ9999 |
说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编号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1位为英文字母M,代表“闽”,第2、3位为数字01,代表“福州”,第4、5位为县市区名称中文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后四位为发证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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