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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26 11:29

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答:《办法》是专门针对我省人防工程平时的维护和使用管理而制定的。

  首先,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防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代表时强调,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人民防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要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开创人民防空事业新局面。2014年12月,国家对新时期人民防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及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提出新的要求。2016年12月,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要求修订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平战转换和战备功能。以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贯彻落实。

  其次,制定《办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省政府1996年印发的《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闽政〔1996〕8号)系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对推进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该规定的内容与实践需求已不相适应。该《规定》出台的27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先后颁布实施,国家和我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定亦已调整。在国家鼓励平战结合等政策引导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比如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情况日益增多,但对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的认定不明确,导致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责任落实难等问题较为突出,大量人防工程特别是防空地下室工程长期处于失修失管状态,制约了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因此亟需制定新的省政府规章,吸纳和固化成功的经验做法,补强管理短板,规范完善制度,适应形势需要。

  再次,制定《办法》是提升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水平的需要。推进新时期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全面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市场联合治理体系。提升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水平是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办法》明确了人防工程的类别,规定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及经费保障责任主体,强化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提增战备效益。同时,《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人防工程使用、项目拆除、报废等审批制度,有力提升人防工程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的效能。

  二、《办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及经费保障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答:为解决当前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维护资金和管理责任落实难的问题,《办法》参照国内普遍做法,固化我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20〕1号)规定以及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整体租赁、用管统一”等维护管理成功经验,明确划分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及经费保障责任,规定公用人防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个人人防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防工程由使用者负责。

  三、《办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作了什么新的规定?

  答:为规范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促进平战结合,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办法》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作了新的规定,明确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用管结合的原则;同时明确政府部门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予以协助。另外,为促进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精细化,《办法》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内容和维护标准。

  四、《办法》在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除保密的专项工程外,鼓励、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影响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现平战结合。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的,应当向工程隶属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并且规定,公用人防工程不得擅自转租,确需转租的,新的租赁使用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法》规定如何保护人民防空工程?

  答:《办法》强调国家保护人防工程不受侵害,从三个方面体现对人防工程的保护。一是明确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对危害人防工程的禁止性行为做了明确规定。二是进行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作业,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对人防工程拆除、补建和报废作出具体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除单位应按规定限期就近补建,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隶属单位、个人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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