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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补充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22 09:47

一、政策出台历史背景

  2016年以来,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相关政策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等政策。特别是2017年制订出台并于2020年底修订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18条”),从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和完善评价监督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五个方面提出18条激励措施。今年年初,我市在“科技成果转化18条”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包括设立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探索建立重大科研专项“揭榜挂帅”机制、完善福州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十个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充措施(以下简称《补充措施》)。

  二、政策起草思路及解读

  《补充措施》起草思路为推进福建科学城建设,引领闽东北协同发展区联动发展,根据省里和省外部分城市的做法,在《福州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基础上,针对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高校科研成果内生动力不足、科研成果对产业的溢出效应不明显、缺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补齐短板,提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充措施。

  第一条是从打通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方面,提出在我市“三创”产业发展基金下设立首期2亿元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规模未来视基金运行效果,根据需要逐步增加规模;考虑到福州作为省会城市,基金规模应体现出排头兵的水平。基金投放地域增加闽东北协同发展区,体现福州龙头作用。同时提出该基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实行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条提出建立健全“揭榜挂帅”机制,提高科研项目资金支持,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每年项目10-20个。

  第三条是明确提出将福州技术市场有限公司转隶至福州市人才集团,做大做强福州技术市场,提升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能力;将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APP服务功能拓展至闽东北协同发展区,并对平台运营机构工作成效给予一定奖励,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是强调培育和引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机构,并把专利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有偿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对其在福州开展的科技评价服务活动年度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五条明确提出支持高校院所设立技术经纪岗位,鼓励市属高校院所技术经纪人全程参与信息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过程,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利益捆绑机制,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与成果转化人、技术经纪人共享科技成果。

  第六条是鼓励国内外大院大所大企业在福州设立研发机构,明确了目前我市重点支持的科研机构和平台,提出对经省认定的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省级补助的50%,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补助;对于引进的特别重大研发机构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是鼓励在榕高校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千万以上、增速20%以上的,按研发经费增加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最高奖励100万元,并明确奖励经费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统筹用于支持在榕的成果转化项目和团队

  第八条是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福州落地转化,按其技术合同的技术成交额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对个别特别重大的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九条提出对在榕高校院所为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的支持,每年由我局牵头从在榕高校院所中评选出一批对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其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优质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第十条是提出建立产学研协调机制,推动我市与在榕高校院所产学研紧密合作。

  同时《补充措施》提出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充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15号)

   

  

  附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充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2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补充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补充措施

  为深入落实市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工作部署,深入实施科教兴城发展战略,推进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和一流大学城建设,引领闽东北协同发展区联动发展,进一步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赋能经济发展,在《福州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措施。

  1.设立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市金控集团整合现有基金,设立首期2亿元规模的成果转化基金,吸纳社会资本,委托专业化机构运作,支持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在福州以及闽东北协同发展区落地转化。本基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实行尽职免责的原则。

  责任单位:市金控集团、市科技局、市审计局

  2.探索建立重大科研专项“揭榜挂帅”机制。围绕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建立“揭榜挂帅”项目库,每年安排10-20个重大项目,每个项目安排100-500万元的资金,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实施“揭榜挂帅”,以吸引更多高校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成果在福州落地转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完善技术市场。将福州技术市场有限公司转隶至福州市人才发展集团,以科技服务带动科技人才激发创新活力,做大做强福州技术市场。建设并完善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APP,探索建立成果转让公开市场,为科技成果转化、评价鉴定等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对线上、线下成果转化平台的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才集团、市文投集团、市科技局

  4.加大对成果评价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机构开展有偿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对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机构,按其在我市评价服务年度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支持高校院所设立技术经纪岗位。支持技术经纪人全程参与信息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过程,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利益捆绑机制,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与成果转化人、技术经纪人共享科技成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属高校院所

  6.吸引大院大所大企业在福州设立研发机构。重点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国家重点大学(原985、211,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管理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在福州设立的研发总部和研发机构。推进天津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福州联合学院建设,支持闽都创新实验室、中科院海西创新研究院、柔性电子创新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对经省认定的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省级补助的50%,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补助。引进的特别重大研发机构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7.鼓励在榕高校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对在榕高校院所,其年度研发投入达千万以上、增速20%以上的,按研发经费增加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最高奖励100万元,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统筹用于支持在榕的成果转化项目和团队。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8.强化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福州落地转化,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其中购买在榕高校院所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交易额10%给予补助;购买非在榕高校院所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交易额6%给予补助。对特别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合同,企业另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9.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在榕创新创业。每年由市科技部门牵头从在榕高校院所中评选出一批对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三年内其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优质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10.建立产学研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高校院所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产学研协调联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定期召开协商会,研究我市产学研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协,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在榕高校院所

  11.本补充措施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方案,由市金控集团另行制定。

来源: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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