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要求,为加强对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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