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aijiang.gov.cn/xjwz/zcjd/bqzcjd/202205/t20220519_4364560.htm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区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台江区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台江区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台江辖区(下称“本辖区”)旅游民宿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民宿业规范化的经营管理和专业化的服务水平,鼓励打造独具台江特色的旅游民宿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结合本辖区民宿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民宿是指利用当地特定区域内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客房数不超过14间,经营者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内,本辖区的民宿开办区域为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和南公园特色历史文化街区。
(一)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北至延平路、学军路,南至中平路、中平花园1号楼南侧、后洋里、合春弄,西至白马南路、隆平路,东至高顶路、三通路。
(二)南公园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东至六一中路,南至新港路,西至规划中选路,北至国货路。
第四条 民宿经营场地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利用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设的住宿业态不在本指导意见规范内。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民宿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六条 本辖区内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取得市、区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合理收费,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民宿经营场所应加强管理,保持环境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民宿经营场所涉及开展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提供生活用水,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开展食品经营相关业务的民宿经营者须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
(四)依法依规办理的二次装修消防审批验收。
(五)提供房屋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如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等。
(六)应符合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配备防盗、视频监控等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等。
第七条 民宿服务项目应通过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
第八条 经营者应定期向福州市台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报送统计调查数据,及时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以及经营主体变更、房屋改造装修等信息。
第九条 民宿经营场所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紧急预案,配备安全管理保卫人员,保障房屋、消防、治安等安全,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在场所投入使用前要按照《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场地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醒目;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管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配备必要的防盗、应急、逃生安全设施,确保游客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建立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定期演练。
第十条 民宿建设、装修、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污水统一截污纳管或自行有效处理,达标排放。室内外装修与用材应符合环保规定,达到《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福州市台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