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林业管理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明确和规范林地承包和林权流转管理,切实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局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林业管理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县林地承包和林权流转管理,推广使用国家林草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规范文本。
三、职责划分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和林权流转,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林地承包及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推广使用国家林草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在林地发包方、承包方或林权出让方、受让方签订的合同上,乡(镇)人民政府应确认盖章。
2.县林业局负责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的指导工作,使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符合规范要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营造林木的,要指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形成并提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以及相关规定申请要件材料规范受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同时,按照职责和审查范围,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审查工作,做到审慎确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