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拟委托第三方对福州市鳗鱼养殖企业尾水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现就福州市鳗鱼养殖企业污染调查监测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要求的服务商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内容
对福州市鳗鱼养殖企业尾水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养殖企业主要位于福州市长乐区文岭镇、湖南镇,福清市渔溪镇、江镜镇、上迳镇、港头镇,永泰县梧桐镇、清凉镇、葛岭镇、长庆镇等区域。
根据福建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中要求,监测鳗鱼养殖企业尾水排放的pH,CODMn、总氮、总磷、悬浮物5个指标。
二、监测要求
25家鳗鱼养殖场采用精养池养殖模式,在每家养殖场尾水总排放口取1个水样,共计25个水样;5家鳗鱼养殖场采用工厂化养殖模式,在每家养殖场治理设施进水口、尾水总排放口各取1个水样,共计10个水样;5家鳗鱼养殖场采用土池养殖模式,在每家养殖场取所有土池水样混合样1个,共计5个水样。以上合计共取40个水样,同时采平行样一份送至我院。具体监测点位图详见附件。
三、采购预算控制价及评审方式
1. 采购预算控制价
本次采购预算控制为7万元,超过预算控制价则报价无效。
2. 评审方式
本次采购以最低价中标的方式选取供应商,符合条件的报价最低者作为中标单位。有效投标人必须达到三家(含)以上,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该项目作流标处理。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
2. 具有单独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应当取得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且检验检测范围符合资质认定的范围。
3.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
4. 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
5. 中标单位不得将本项目外包、分包,必须单独以中标单位资质向采购人的提交成果报告。
五、报价文件要求
1.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提供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并加盖公章。
4. 提交单位相关承诺函及保证书,并加盖公章。
1)报价单位提供近三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承诺函;
2)提交不将本项目外包、分包,以中标单位资质向采购人的提交成果报告的承诺函;
3)提交弄虚作假赔偿保证书,报价单位保证报价文件真实有效,保证中标后提交的成果材料真实有效。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我院有权解决合同,中标单位退还已收到的项目款,并以合同总额作为赔偿金额,同时将违纪行为报送相关部门。
5. 报价单(含具体单价和总价等)。报价为包干价,应包括与履行本项目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报价单需细化各项具体工作内容报价,包括采样费、检测费(包括单个样品检测费)、交通费等。超过预算控制价的报价无效。
6. 提供报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7. 以上所有文件均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后装袋密封,并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公章。
六、质量监督
1.中标单位应客观真实的开展现场样品采集和分析工作,保留现场记录和实验室原始分析记录,并接受我院监督和检查。我院有权检验检测标准和报告、结果信息,随机抽查对应的标准溶液的配置记录、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
2. 如发现中标单位在样品采集分析等过程中存在明显错误,我院有权要求重新监测。
3. 如发现中标单位在样品采集分析等过程存在明显弄虚作假的,我院有权解除合同、中标单位退还全部合同总金额,并按合同总金额赔偿我院,同时根据《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监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违规情况。
4. 整个环境检测过程中,应有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应采取了以标准物质、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样等方式的质控措施,并对质控数据进行统计和评价,同时向我院提供平行样一份。
七、其它事项
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采样监测并提供正式的监测报告。项目拟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我院在收到该项目正式监测报告后一次性付清全款。
八、报价文件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本次采购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18时,请在截止时间前将相应报价材料送达我院。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我院将拒收。
收件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32号环保大楼6号楼623室。收件人:黄先生,13625063760。
技术内容如有疑问可联系:方工,电话: 0591-87320070
附件: 监测点位示意图
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200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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