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14〕53号)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政策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改进科技评价体系和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是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省科技厅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出台《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为全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操作依据和政策指导。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总则、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结果运用、附则”等五章,三十四条。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第九条,主要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督对象、监督原则、及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的主要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
1.适用范围(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对省科技厅主管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活动的检查监督。
2.监督对象(第三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提供科技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等。
3.监督处的监督职责(第四条):规定了5项监督职责。
4.监督原则(第五条):监督工作应体现“权责对等、科学规范、放管结合”,坚持重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5、建立科技监督员制度(第七条):为确保监督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需要建立一只具备专业知识的科技监督员队伍。《办法》出台后,再制定相关科技监督员管理细则。
(二)第二章 监督内容。第十至第十四条,主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内容和事项的进行细化和明确,监督方和被监督方都有明确的工作依据,增强监督工作开展的可操作性。
1.项目监督内容(第十至第十三条):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验收结题等环节主要监督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
2.明确专家选取和使用的监督(第十四条):要求专家随机匹配,同时会议评审(验收)专家使用应与抽取相分离。
(三)第三章 监督方式。第十五至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适用于不同监督事项和监督对象的六种监督方式。
1.现场监督(第十六条):现场监督是加强内部管理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适用于对重要科技活动组织实施过程的监督,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现场监督的范围。
2.随机抽查(第十七条):随机抽查是落实“放管服”改革,改变督查方式、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监督效率的重要举措。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随机抽查的范围。
3.专项检查(第十八条):专项检查适用于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情况的检查。
4.资金核查(第十九条):资金核查适用于对100万元及以上科技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检查,一般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
5.绩效评价、评估(第二十条):绩效评价、评估适用于对一些重要科技项目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是今后项目验收结题方式改革的重要方向。
(四)第四章 结果运用。第二十五至三十一条,主要对科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式、科研失信行为和惩戒方式进行明确。对部分约束性条款的内容,如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我们充分考虑到省科技厅的职责权限,权限范围内的,可作出明确规定,权限范围外的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及科技部、省政府的规定。同时,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
1.违规对象的分类处理(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
2.项目和资金的优化管理(第三十条):科技监督和绩效评价(评估)结果,纳入计划管理部门优化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的依据。
3.科研失信联合惩戒(第三十一条):监督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单位和个人信息报送录入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中国(福建)平台,对科研失信行为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联合惩戒。
(五)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主要对本《办法》参照适用范围、实施时间、解释权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