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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0200-2024-0025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10-16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规〔2024〕9号
  • 发布日期: 2024-10-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规〔2024〕9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10-28 15: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关于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的战略部署,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全方位推动我市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着力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增值水平高、行业位次排名前、辐射带动作用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为争当全省推动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兵,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城市进一步夯实龙头之柱、筑牢产业之基。

二、培育对象

种养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加工流通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且“十四五”期间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特色农业龙头企业。

三、发展目标

1.企业产能实现跃升。到2025年,力争年销售收入(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0家以上,其中:150亿元以上企业1家以上、100亿元—150亿元企业3家以上、50亿元—100亿元企业8家以上、10亿元—50亿元企业40家以上。

2.企业质量实现提升。到2025年,力争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达15家以上,中国农业企业500强达10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企业。

四、重点任务

1.提升龙头引领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挂钩服务,切实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推动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引导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依托区域特色产业,围绕生产经营特点,因地制宜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作共赢。

2.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支持企业通过以商招商方式,加强上下游合作,实现生产加工、冷链运输、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相链接。支持企业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业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开展连锁经营、智能配送和电子商务等多样化营销。

3.强化金融信贷服务。进一步用好“政府基础风险金”,减轻企业贷款利息负担;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农业企业特点,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扩大农产品、水产品的担保物范围;支持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债券融资,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

4.强化发展要素保障。加强人才支持,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我市人才引进待遇。加强用地保障,试点农业用地新模式,优化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加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加工专用原料生产基地。

5.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创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持企业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合作,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打造发展新优势。

6.加强品牌培育推广。鼓励企业发展技术含量高与附加值高、有市场潜力的名牌农产品;鼓励企业申报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定认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福农优品”品牌标识。支持企业申报驰名商标、质量奖和名牌农产品,鼓励创建区域品牌和地理标志。引导企业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标识宣传活动,提高农产品市场知名度、美誉度;鼓励企业通过电商平台、专业展会等多渠道扩大品牌产品经营规模,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五、扶持政策

1.加强领导挂钩服务。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支持企业升格晋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3.加强农业用地保障。对企业申请的设施农业用地采取备案制,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耕地,确实难以避让的,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有关文件执行;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保障龙头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用地需求;试点“点状”“带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的用地模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等仓单质押,按银行实际利息的50%给予补助,市、县(区)各负担50%,单个企业市县财政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5.加大企业人才保障

(1)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具体参照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有关规定执行。经认定的人才享受省、市相关待遇及各项人才专属服务。

(2)支持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定期听取各部门工作进展,研究协调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强化责任分工。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对号入座,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及扶持政策转化为具体的项目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3.强化督导考核。对企业上报的需市、县两级政府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相关市直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应积极推动解决,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七、附则

1.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

2.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3.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关于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同时废止。

4.本方案由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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