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10-21 17:03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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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为进一步推进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扶持企业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福州市建筑业产业结构,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22〕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福州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2022年度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 

  )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价内容及办法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依据企业资质、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对福州市的地方贡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良好行为受表彰及不良行为受到通报等情况进行评审排名,满分100分,其中:企业资质满分20分、上一年度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总产值满分18分、上一年度对福州市的地方贡献满分32分、上一年度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排名满分24分,良好行为受表彰情况满分6分。 

  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两个专业,分龙头和准龙头两个类别,对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按企业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以地方贡献高低排序,地方贡献相同的以产值高低排序),将各专业、各类别的前15家企业评定为相应专业的龙头企业、准龙头企业,在各专业中,被评定为“龙头企业”的企业不再参与“准龙头企业”的评定。 

  龙头企业名额为15+N,N为上一年度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且在上一年度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超过8000万元(含8000万元)、且具备相应专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数量,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列为相应专业的龙头企业,不占用龙头企业评定名额(15家)。 

  二)参评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条件 

  建筑业企业按专业参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 

  1.参评福州市建筑工程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房屋建筑专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在全省前300名(含第300名)。 

  2.参评福州市建筑工程准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房屋建筑专业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在全省前1000名(含第1000名)。 

  3.参评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全省前100名(含第100名)。 

  4.参评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准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的排名在全省前1000名(含第1000名)。 

  二、优化后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标准 

  (一)评价办法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两个专业,分龙头和准龙头两个类别,分“直接入选”“评分入选”两种方式。符合直接入选条件的企业不占用评分入选的名额。 

  1.直接入选的名额为:我市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入选评为该特级总承包资质的龙头企业;我市的非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专业的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如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可直接入选相应专业准龙头企业。 

  2.评分入选的名额为:对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按企业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以地方贡献高低排序,地方贡献相同的以产值高低排序),评选出20家建筑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20家建筑工程总承包准龙头企业、20家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20家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准龙头企业。各专业中被评定为“龙头企业”的企业不再参与“准龙头企业”的评定。 

  (二)参评条件 

  建筑业企业按专业参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 

  1.参评福州市建筑工程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达30亿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房屋建筑专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在我省前300名(含第300名)。 

  2.参评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达30亿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我省前200名(含第200名)。 

  3.参评福州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准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三)评定内容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依据企业资质、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对福州市的地方贡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良好行为受表彰及不良行为受到通报等情况进行评审排名,合计100分,其中:企业资质满分20分、上一年度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总产值满分28分、上一年度对福州市的地方贡献满分26分、上一年度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排名满分24分,良好行为受表彰情况满分2分,具体评审标准详见《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分标准》(附件1)。 

  新迁入我市且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评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可按照其迁入前在迁出地的上年度产值及对迁出地的上年度地方贡献参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 

  注册地不在福州市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特级总承包企业已在我市成立全资或者控股(股份大于50%)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具备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该特级企业在参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时另行予以加分。若子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该特级企业加10分;若子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该特级企业在参评时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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