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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的重要法治保障
时间:2024-07-24 10:44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专门法律。
  为什么要出台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首次入法,对地方党委政府提出哪些要求?记者专访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规体改司有关负责同志。
  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法治根基,粮食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重器
  记者:作为我国粮食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专门出台粮食安全保障法有何重要意义?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规体改司有关负责同志:粮食安全是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反复强调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国粮食生产取得巨大成就,比较稳定地实现了粮食基本自给。当前,全球粮食产业链供应链不确定风险增加,我国粮食供求紧平衡的格局长期不会改变。在粮食安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要始终绷紧粮食安全这根弦。
  在粮食安全保障法出台前,已有一些涉及粮食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农业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护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等,还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但体系上还不够系统完善,内容相对分散,粮食安全领域一直缺少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
  我国在粮食领域的改革探索不断深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一大批改革成果,积累了行之有效的经验,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系统归纳、梳理、总结、规范。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系统性、综合性规范,把利国惠民、强农惠农的粮食安全保障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予以规范、支持和保障,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成为全社会的普遍期待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确立“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重点围绕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战略举措、战略保障等方面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是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粮食安全保障法立足我国国情、粮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阐明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干什么、怎么干、谁来干等重大问题,既有鼓励支持的政策措施,又有禁止限制的底线红线,有效回应了粮食安全保障的实践需要,是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法治根基,是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的重要法治保障,是粮食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重器。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督促真正把责任扛起来
  记者: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首次被写入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对党政同责都作了哪些规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规体改司有关负责同志: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是党中央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保障粮食安全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保证粮食安全,大家都有责任,党政同责要真正见效”,“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很明确,现在关键是要严格考核,督促各地真正把责任扛起来”。
  粮食安全保障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落实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出现党政同责的概念,将党中央的这一重要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成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全面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特别是“一把手”抓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体现了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要饭碗一起端、责任一起扛的精神。
  粮食安全保障法还明确对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长牙齿”的硬措施,督促各地真正把粮食安全责任扛起来。在考核主体方面,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在考核要求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负责。在责任追究方面,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责任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规定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记者: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也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粮食安全保障法如何明确各方责任?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规体改司有关负责同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管好用好储备粮,这是保百姓饭碗的粮食。粮食安全保障法设立粮食储备专章,立足粮食储备是用来吃的、吃的要安全的定位,对粮食储备的重大原则、基本制度和管理体制作出规定,明确政府和承储主体在保障政府粮食储备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在政府责任方面。一是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中央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区域布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二是加强粮食储备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及质量检验能力建设,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三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四是实行政府粮食储备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在承储主体责任方面。一是风险隔离要求。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承储中央政府粮食储备和省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二是内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三是信息化管理要求。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要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四是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管理要求。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
  调动保护耕地、种粮、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
  记者: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了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如何保护和调动种粮农户的积极性?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规体改司有关负责同志:保障14亿多人的粮食安全,必须回答好谁来种地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举措,就是要让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就是要让种粮农民有钱挣、得实惠,日子越过越好。
  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和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要求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调动粮食生产者和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种粮、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推动实现农民增收和粮食增产同步发展,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地方抓粮更有积极性。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的措施,调动种粮农户积极性。
  在强化政府支持政策方面,明确要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预算安排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
  在支持保障粮食生产方面,强调要统筹做好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提高粮食单产;加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
  在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方面,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
  在提升粮食产业附加值方面,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进一步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粮食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优化、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记者:粮食安全保障法对粮食节约专门作了规定,对不同主体的要求是什么?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规体改司有关负责同志:节粮减损就是增加“无形良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节约工作,强调“保障粮食安全,要在增产和减损两端同时发力,持续深化食物节约各项行动”。
  粮食安全保障法对粮食节约作出专章规定,明确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节粮减损作出专门规范,实现节粮减损的全链条全覆盖。
  针对生产收获环节,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针对粮食加工环节,规定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针对粮食消费环节,公民个人和家庭要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加强单位食堂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来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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